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简称“一委两部”)指导下的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推动我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顾问若干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培养单位推荐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一委两部选聘。每届聘期为4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负责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研究、命题等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评选、推荐优秀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
八、进行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活动;
九、推动有关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推动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促进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十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一委两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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