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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优秀公共管理硕士教师的通知

 

教指委【2015】4号

 

各培养单位:

为表彰和奖励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MPA)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激励广大MPA教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启动评选全国优秀MPA教师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各培养单位的MPA专兼职一线教师。

二、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过硬,政治立场坚定;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工作态度端正;

4.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教学效果突出,学生评价高;

5.为所在培养单位的MPA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6.为促进地区或全国MPA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7. 担任MPA教学工作连续3年(含)以上。

三、评选程序

1.院校推荐

各培养单位根据上述评选条件,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各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推荐人选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

填写《全国优秀MPA教师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5月18日之前将《推荐表》扫描为PDF电子版(如有相关证明材料,需一并附上扫描电子版)报送秘书处工作邮箱mpa@mpa.org.cn,逾期则视为放弃推荐。

2.初评筛选

秘书处按照评选标准,对各院校推荐人员进行初次筛选,于2015年6月1日之前确定初评合格名单。

3.专家评选

我委组织委员对初评合格人员进行会议评选,于2015年6月10日之前拟定获奖人员名单。

4.公示

秘书处将拟定的获奖人员名单在我委工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实名向秘书处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秘书处将取消其本次评优资格。

四、表彰奖励

我委将对获奖者授予“全国优秀MPA教师奖”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利用网站、培训活动等多种形式对获奖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鼓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相关奖励政策。

五、有关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根据评选日程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评选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3.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为不断提高MPA教育质量做出新的努力。

 

附件:《全国优秀MPA教师推荐表》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全国优秀MPA教师推荐表


姓名


所在单位


照片


教学课程


教学年限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级


职    称



文化程度


联系邮箱



教育经历



工作简历



教学业绩
(附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签字(公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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