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2006] 第9号
关于发布全国MPA培养单位招生公告的通知
各MPA培养单位:
我处将于7月份在中国青年报以及网站为各个MPA培养单位发布联合公告,希望各MPA院校积极配合,将本校招生简章的电子版于7月5日之前发到全国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信箱(mpa@mpa.org.cn)。
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培养方向;培养费用;计划招生人数;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地址和邮编等等。字数限制在300字以内。
发布联合通告的费用由MPA秘书处承担,各个MPA培养院校无需交纳费用。
特此通知!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06年6月29日
发:各MPA培养单位